申请资格
(A)新企业可包括创建全新企业;购买现有企业并同时或之后整顿或改组该企业以致产生一家新企业;或扩大现有企业使其投资前的工作岗位数或净值增加1.4倍,或保留一家净值在过去12到24个月里已损失20% 的“困难企业”里的所有现有工作岗位。 (B)法律规定的投资额至少为1百万美元。若投资在“指定聘僱区域”则至少为50万美元。“指定聘僱区域”指的是失业率为全国平均率1.5倍 的地区。 (C)有关投资有“风险性”的规定意味着投入资金不可能保证会有回报。尽管协议上可规定有回报,但是实际上不可能会有任何保证。 (D)根据投资人必须进行管理控制或必须参与制定政策的要求,企业必须能满足投资人在这一方面的需求。虽然有限合伙人性质的企业在满足这一要求方面可有一些例外,但是建议投资人需有参与并提供妥当文件来满足这一要求,以免在永久居民签证审批上碰到任何困难。 (E)最后这条要求规定至少要为10名合格人士创造全职工作岗位;或若投资的是已存在至少两年的“困难企业”,则现有员工数量必须维持在不低于投资前的数量至少两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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